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第1項所示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原告主張被告貿然於112年12月7日發布調職令調動原告,原 告乃對被告提起另案訴訟,兩造於113年1月29日和解。詎被 告竟於爭議期間對原告做出系爭考核評等,然原告111年度 考績為優等,112年度之業績、成長率均比111年度還好,考 績卻為丙等,致原告年終獎金由147,245元縮減為45,980元 。被告有濫用權利之虞及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, 違反懲戒相當性原則,故意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,被告 所為系爭考核評等應屬無效,並應給付原告112年度年終獎 金差額10萬元等情,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。 經查: (一)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,不得 提起。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,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,且此種不安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,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,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,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(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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