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趙氏雪絨 范氏和 張氏恆 陶氏芳 黎氏幸 裴秋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江倚豪 林子雋 張碧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㈠原告進入公司、換裝、報到及開始工作【7時15分至10時30分 】。原告自到職日起,每日7時15分必須進入公司之人員出 人管制閘口,刷卡進入公司後,立即至換衣間更換工作服裝 ,因人多,約3至5分鐘;換裝後,即自行向主管報到,與整 班同仁聽取主管指示及告知當日工作事項後,即直接到工作 位置開始工作。休息及用餐時間【10時30分至12時,休息90 分鐘(1.5小時)】。休息時間,原負責之工作,由其他同 仁接續工作,至休息時間後,再繼續接替該同仁工作,換其 休息。休息時間內,用餐後,可以在餐廳內或到樓上休息區 的桌上趴睡。接著再工作【12時工作至16時(工作4小時)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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