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6-03

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88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
日期
2024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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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均自民國111年9月13日受僱於被告公司 擔任作業員,然被告公司於112年2月6日起至同年3月8日止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,指派原告至被告向勞動 部申請許可原告工作地以外之處所從事園藝種植花樹等工作 ,工作時間自早上8點至下午5點下班,中午休息1小時,每 日工作8小時,依一般勞動市場之一日工資應在新臺幣(下 同)2,500元至3,000元間,惟被告公司僅給付基本工資每日 880元予原告,每日即有至少1,620元至2,120元之差額,爰 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人薪資差額各65 ,720元。嗣被告公司於112年11月1日強迫原告更換仲介公司 ,原告不服,仍被迫簽屬轉換新雇主之文件,被告公司無故 解僱原告實屬違法解僱,原告依民法第88條、第89條、第90 條規定,撤銷其簽署相關轉出文件之意思表示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就服法第5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88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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