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9-13

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
日期
2024-09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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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68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。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,餘由原告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5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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