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5-01-08

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17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
日期
2025-0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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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,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二項各給付日屆至時,均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17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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