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8-28

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
日期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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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第1項所示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(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,本 院卷第524頁、第525頁): (一)原告早於111年4月21日即受僱於被告,自111年5月至同年 0月間擔任成大太子學舍案場保全員,後於111年9月1日起 擢升為嘉南區督導副理,依被告於106年10月1日起頒定並 公告實施之系爭督巡管理辦法,原告須負責案場巡邏打卡 、人員排班、人力調度及至案場執行文書遞送、案場業主 聯繫、督勤案場人員工作狀況並製作督巡記錄表協助被告 進行控管等工作,月薪3萬元,後於112年1月起調升為35, 000元。 (二)原告於111年12月、112年4月之督巡記錄表,係剪取執勤 人員簽名欄位後挪移貼置,或將整表複印後再改寫日期時 間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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