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公務機關長年資臨時技術工退休後,主張類推適用勞基法第 55 條請求舊制退休金差額,法院全部駁回原告之訴。
判決結果雇主(公務機關)勝訴。法院認定原告之請求無理由,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本案雇主屬公務機關,最終勝訴,並非典型的雇主違法案件。從事實面可見的爭點,是早年(民國 66 年至 71 年間)對臨時技術工的勞工保險加保作業確有延遲,遲至 71 年才為勞工辦理勞保加保,這在當時雖屬普遍現象,但已埋下日後勞工爭執工作年資與退休金計算基礎的引信。對私部門雇主而言,真正可借鏡的「常見地雷」並非本案具體輸贏,而是:對長期使用的臨時人員、約聘人員、外包人員,若未在受僱當下確實辦妥勞保、勞退與書面契約,多年後一旦發生退休、解僱或職災爭議,雇主往往得耗費大量資源回溯舉證身分關係、薪資結構與年資起算點。
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退休金性質與適用法源的爭執,常見地雷反而是「臨時工長期化、勞保延遲加保、書面契約不全」三件事。私部門雇主應該學到:不論職稱是臨時工、約聘、計時、PT,只要實質符合勞基法所定勞工,就應自到職日起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、第 11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,按時辦理勞保、健保與勞退提繳;薪資結構與工作年資也應在到職時以書面契約明確化。若沿用多年的人事制度仍存在「先試用、後加保」、「過了三個月才提繳」等舊習慣,建議在沒有訴訟壓力下,先做一次年資與投保資料盤點,主動補正,遠比日後在退休或資遣爭議中被動回應划算。
- 1到職首日同步完成勞保、健保、勞退提繳設定,並由 HR 留下投保申報回執。
- 2對所有「臨時、約聘、計時、PT」人員,一律簽訂書面勞動契約,明列工資、工時、年資起算日。
- 3每年至少一次盤點長期任用之非典型人力,檢視是否實質符合勞工身分而需補強保障。
- 4保留歷年薪資清冊、出勤紀錄與勞退提繳明細至少 5 年以上,作為日後年資舉證依據。
- 5對年資跨越勞退新舊制者,建立個人專屬年資檔案,註明舊制結算基數與新制提繳起日。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判決重點摘錄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原告自民國66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,擔任臨時技術工,屬 一般所稱之公務機關臨時人員,於112年10月18日於被告所 屬財政稅務局臨時技術工任上退休,工作年資為46年3月又1 8天。於66年至70年初,因被告對所屬人員之投保作業紊亂 ,被告承辦人員疏失,於71年9月25日才加保勞工保險,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。 ㈡原告於94年7月1日起改適用勞退新制,舊制工作年資自66年7 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(即勞退新制施行日之前一日)止,類 推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前 15年之工作年資(即66年7月1日至81年6月30日),每滿1年給 與2個基數,計30個基數(15年x2基數/年=30基數),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部分(即81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),每滿1年 給與1個基數,計13個基數,共計43個基數,以原告結算之 舊制退休金平均工資新臺幣(下同)26,400元計算,原告之舊 制退休金應為1,135,200元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