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5-06-20

員工告薪資被駁回大部分,公司守住主要請求但仍要付 7,500 元尾款

一句「他是責任制不算加班」,沒核備就會被法院認定加班費請求權仍存在。

原判決名稱: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薪資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
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 · 2025-06-20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200 萬
單案判賠
7,500 元
責任制集體補付
約 120 萬
律師費
約 25 萬
HR/出庭工時
約 15 萬
招標/補助影響
約 40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一名員工離職後向臺南地院提起薪資與其他款項的請求,主張公司有多項款項漏發。爭點之一可能涉及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責任制工作者工時排除規定——公司端可能將該員定位為責任制,主張不適用加班費規定。 進到法庭,公司端的主要證據站得住腳:責任制職類有書面約定、責任制職類在勞動部公告名單內(或公司主張在內)、有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(或公司主張已核備)。法官審視後認為勞工的主要請求項目(加班費、責任制爭議款項等)多無據;但仍有一筆小額 7,500 元被認定應給付,可能是特休結算尾款、最後一期薪資畸零、或某筆未發放的津貼。 判決下來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7,500 元及自 113 年 3 月 28 日起年息 5% 計息;原告其餘之訴駁回;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1%。 這是「主架構守住、尾款漏掉」的典型。公司大致勝訴,但 1% 訴訟費用提醒了一件事:責任制制度即便合規,離職結算仍要做到零尾款。對其他想用責任制節省加班費的雇主,更重要的提醒是:責任制不等於免加班費,必須是勞動部公告職類 + 書面約定 +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三件套缺一不可,否則訴訟一進來就會輸到底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責任制沒核備就主張免加班費,集體訴訟一啟動補付金額放大數十倍

  • 責任制未報請核備,加班費請求權仍存在,5 年內可追溯
  • 單一員工 7,500 元判賠,責任制全體員工乘倍累積數百萬
  •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、補助、輔導案
  • 律師費、HR 出庭、調歷史出勤紀錄反覆耗費
勞資羅盤接手後

把責任制三件套盤好 + 離職結算零尾款,把責任制爭議擋在門外

  • 盤點責任制員工職類是否在勞動部公告名單內
  • 書面工時約定 + 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 + 核備函歸檔
  • 責任制仍須符合工時上限與健康保障,定期健檢與加班費補貼
  • 離職時主動結算特休、最後一期薪資、未發津貼,員工書面簽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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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契約寫「責任制」就好

是必須中央公告職類 + 書面約定 + 報請核備三件套缺一不可。

不是免加班費

是仍須符合工時上限與健康保障原則,否則仍可請求加班費。

不是 7,500 元

是責任制制度若不合規,集體訴訟金額會放大數十倍。

不是離職才面對

是責任制員工每年都該盤點核備狀態與健康保障措施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所有「責任制」員工的職類是否在勞動部公告之第 84 條之 1 名單內?
  2. 2是否有書面工時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且留核備函?
  3. 3責任制員工是否仍符合工時上限與健康保障原則並定期健檢?
  4. 4離職結算是否一併結清特休、最後一期薪資、未發津貼?
  5. 5是否定期對 HR 與主管做「責任制免加班費迷思」的教育訓練?

任一題不確定,下一位責任制員工的加班費請求就是集體訴訟起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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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84條之1(責任制工作者工時排除之要件)

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案件,法院僅判命雇主給付7,500元,原告其餘之訴駁回,雇主僅負擔1%訴訟費用,整體大致勝訴。

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。僅判命給付7,500元本息,原告其餘之訴駁回,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1%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雇主在絕大多數請求項目(薪資結構、加班費、解僱合法性等)上獲勝,僅在7,500元的小額部分敗訴。勞基法第84條涉及責任制工作者(監督管理人員、專業工作者、間歇性工作者等)的工時排除規定,可能是本案爭點之一。常見地雷是:雇主誤將一般員工以「責任制」名義排除加班費請求,但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,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,並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才能排除工時與加班費規定。許多雇主僅在勞動契約寫「責任制」字樣即認定可不付加班費,但未報請核備者,法院多認定加班費請求權仍存在。本案雇主大致勝訴,可能是因為主張的工時排除已符合法定程序,但仍有部分項目未完全合規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即便雇主大致勝訴,1%的敗訴比例仍代表有疏漏。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是常見地雷: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類、必須有書面約定、必須報請地方勞工局核備、約定工時不得逾「工時上限」與「健康及福祉之保障」之指導原則。三個要件缺一不可。其次,本案的7,500元小額敗訴提醒雇主:離職結算的尾款不要省,無論是特休折現、最後一期薪資、未發放的津貼,主動結清遠比被告划算。建議HR每年盤點責任制員工:職類是否在公告名單內、書面約定是否完整、是否已報請核備、健康保障措施是否落實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盤點所有「責任制」員工,確認職類在勞動部公告之第84條之1名單內
  • 2與責任制勞工簽訂書面工時約定,並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,留存核備函
  • 3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加班,仍須符合工時上限與健康保障原則,定期健檢與加班費補貼
  • 4離職時主動結算特休未休工資、最後一期薪資,取得勞工書面簽收
  • 5對「責任制可不付加班費」的迷思進行HR與主管教育訓練
建議連動檢視責任制核備狀態工時管理制度離職結算SOP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5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,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8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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