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5-06-13

營造職災案老闆個人連帶賠 202 萬,公司有限責任傘被穿透

一句「工地的事讓承攬商自己負責」,可能讓老闆個人被列為連帶被告,賠 200 萬。

原判決名稱: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3條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 · 2025-06-13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350 萬
判決金額
2,025,980
律師費
~40 萬
勞檢罰鍰
~30 萬
刑事辯護
~30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一名勞工在工地發生職業災害,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,被告除公司外,還列上負責人王志成與金佳蓉個人。 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、6、23、25 條與勞基法第 59、62 條主張:雇主未依職安法第 6 條提供必要安全設備、未依第 23 條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、未依第 25 條對承攬作業告知危害,造成職災事故。 114 年 6 月 13 日判決:被告王志成、金佳蓉應連帶給付原告 2,025,980 元,及自 113 年 10 月 8 日起按週年利率 5% 計算之利息;訴訟費用 58% 由被告連帶負擔;本判決第 1 項得假執行,被告如以 2,025,98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。 超過 200 萬的連帶賠償,最痛的不是公司財報那一筆,而是「負責人個人也要賠」——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與勞基法第 62 條,事業負責人對職災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,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在職災面前被穿透。 更別忘了還有刑事責任(職安法第 40、41 條對重大職災有刑罰)與勞動檢查行政罰。本案勞工原本求償 350 萬左右,最終雇主負擔約 200 萬,總成本遠不止判決金額——加上律師費、HR 工時、刑事程序、勞檢罰鍰、商譽損失,整體可能突破 350 萬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職災事故老闆個人連帶賠 200 萬,公司有限責任傘穿透

  • 雇主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202 萬,個人財產被執行
  • 加上律師費、刑事程序、勞檢罰鍰、商譽,總成本破 350 萬
  •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政府工程與招標
  • 其他承攬工地若同樣模式,連鎖事故風險直接拉升
勞資羅盤接手後

職安鐵三角(第 6 條設備、第 23 條計畫、第 25 條承攬)一次到位

  • 每年全廠職安稽核 + 危害辨識 + 風險評估更新
  • 依事業規模設置職安管理人員並提報主管機關
  • 承攬作業前書面告知危害、舉行協議組織會議、留簽到
  • 每年職安教育訓練 3 小時以上,新進與變更作業立即補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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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公司賠就好

是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,有限責任的保護傘被穿透。

不是 202 萬

是加上律師費、刑事程序、勞檢罰鍰、商譽,總成本破 350 萬。

不是承攬就免責

是職安法第 25 條原事業單位仍要連帶責任,發包不等於脫責。

不是純民事

是重大職災另有職安法第 40、41 條刑事責任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是否每年進行全廠職安稽核並更新危害評估?
  2. 2是否依事業規模設置職安管理人員並提報主管機關?
  3. 3所有機械、防護設備是否有定期檢點紀錄?
  4. 4承攬作業前是否書面告知危害並由承攬人簽收?
  5. 5是否每年至少 3 小時職安教育訓練並留簽到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下次事故就是老闆個人連帶賠 200 萬。

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/資遣流程,帶走文件包 +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,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。
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安法第 6 條、第 23 條、第 25 條、勞基法第 59 條、第 62 條

職業災害連帶賠償案件,雇主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2,025,980 元並負擔 58% 訴訟費用,職安義務違反責任明確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被告雇主與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勞工 2,025,98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訴訟費用 58% 由雇主負擔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是典型職業安全衛生法(職安法)違反案件,援引職安法第 2、6、23、25 條與勞基法第 59、62 條。從判決將雇主與負責人列為連帶被告合理推論,本案職災事故涉及作業環境危害控制不足、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缺失,或承攬關係下原事業單位責任未盡。雇主犯錯的核心可能在於:一、職安法第 6 條對機械設備、作業環境、防護設備有具體義務,雇主未提供或未維持有效運作;二、第 23 條要求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事業規模設置管理人員,中小企業常省略此項;三、第 25 條對承攬作業有危害告知與管理義務,原事業單位常以為「發包出去就沒事」。連帶賠償超過 200 萬元,加上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,等於老闆自己口袋也要掏錢,這是中小企業最痛的後果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職業災害責任不只是「賠錢」,而是「老闆個人也要連帶賠」。教訓是: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與勞基法第 62 條,事業負責人對職災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,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在職災面前會被穿透。職安法第 6 條的設備義務、第 23 條的管理計畫、第 25 條的承攬告知,這三條是雇主防禦的鐵三角;缺一條,事故發生就難脫責。實務做法是:每年至少一次全廠職安稽核、每季更新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、所有承攬廠商簽署危害告知書並附簽收紀錄、教育訓練每年至少 3 小時並留簽到表。本案勞工求償 350 萬左右,最終雇主負擔約 200 萬,但別忘了還有刑事責任(職安法第 40、41 條對重大職災有刑罰)與勞動檢查行政罰,總成本遠不止判決金額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每年進行一次全廠職安稽核,並更新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表
  • 2依事業規模依職安法第 23 條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提報主管機關
  • 3所有機械、防護設備依職安法第 6 條維持有效運作,留下定期檢點紀錄
  • 4承攬作業前簽署危害告知書、舉行協議組織會議,並留存簽到簿
  • 5每年至少 3 小時職安教育訓練,新進人員、變更作業時必須立即補訓
建議連動檢視職安管理計畫承攬商危害告知事業負責人連帶責任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王志成、金佳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,025,980元, 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志成、金佳蓉連帶負擔58%,餘由原告負 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王志成、金佳蓉如以新臺幣2 ,025,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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