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5-10

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
日期
2024-05-10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人 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;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 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8條 第2項、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公司於11 0年11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055042000號函 解散登記,並選任被告公司負責人楊壹翔擔任清算人等情, 有被告公司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資料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(卷一第23頁;卷 二第53-56頁),揆諸前揭規定,爰列楊壹翔為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,先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原告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,先後擔任其設櫃 於臺南市新光三越、高雄夢時代廣場、南紡購物中心之櫃位 銷售人員,每月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