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5-06-27

接駁車司機月薪 78,000 元到職 6 週遭資遣,公司二審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敗訴

一句「他不適合,請他不要再來」,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正當理由的雇主終止,必須補資遣費與工資。

原判決名稱: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

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 · 2025-06-27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約 50 萬
工資與資遣款
約 15-25 萬
兩審律師費
約 15-20 萬
HR 出庭工時
約 5-8 萬
商譽與招聘成本
約 5 萬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112 年 11 月底,這名司機剛報到,每天負責接駁車與環場車的接送,月薪 78,000 元。到職才一個多月,113 年 1 月 10 日,公司丟下一句「不適合」,請他不要再來。沒有書面終止通知、沒有預告工資、沒有資遣費試算單。 他覺得不對:勞動契約上沒寫試用期、考核紀錄也沒有,怎麼就突然走人?他選擇提告,主張這是無正當理由的雇主終止,要求補發工資與資遣相關款項。 一審判勞工勝訴。公司不服上訴,但二審言詞辯論期日當天,公司一方沒有人到場。法院依被上訴人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沒有人出來說明事由、沒有人提出績效紀錄、沒有人解釋為何 6 週就要請司機走,法官只能依勞工版本的事實認定。 結果: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,第二審含追加之訴的訴訟費用全數由公司負擔。一場「我覺得他不適合」的開除,加上一次「反正開庭沒空去」的決定,把短短 6 週的人事決定變成兩審加上律師費的長期成本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6 週試用期一句「不適合」走人,沒到庭應訴,一審二審連敗、全額訴訟費由公司負擔

  • 到職 6 週就資遣卻拿不出績效面談、改善期紀錄,被法院認定無正當事由
  • 二審言詞辯論未到場,依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事實認定全偏勞工版本
  • 判決金額之外,律師費、HR 出庭工時、商譽風險全由公司吸收
  • 同一份判決成為其他短年資司機離職時的範本,連鎖訴訟風險拉高
勞資羅盤接手後

試用期管理 SOP 與離職前法務雙簽核制度,把「我覺得不適合」前置為書面紀錄

  • 入職當天完成書面勞動契約與試用期條款簽收,避免事後爭執試用條件
  • 建立試用期面談、改善期、書面警告的三段式紀錄範本,由 HR 主導
  • 終止前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審查事由、預告、資遣費、通報義務
  • 法院通知一律進案件管理系統,指派律師到庭,杜絕一造辯論風險
本月座談 · 台北實體 + 線上場

看判決,你只會背金額;來座談,你會帶 SOP 回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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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(資遣/加班/工時/契約),這份判決也在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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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一個司機

是同期試用期、短年資員工的離職都可能被翻舊帳,套同一份判決理由。

不是省下的資遣費

是兩審律師費、HR 出庭時間、再加上一造辯論後幾乎無翻盤空間。

不是「沒空就請假」

是二審不出庭等於放棄全部抗辯,法官只能依勞工版本判決。

不是這次和解

是司機、保全、清潔這類高流動職務未來每一次解僱都被檢視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這位員工的書面勞動契約與試用期條款?
  2. 2是否有書面績效面談、改善期通知、書面警告等三段式紀錄?
  3. 3終止契約前是否完成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的事由比對?
  4. 4是否有資遣費試算單、預告工資、非自願離職證明的簽收紀錄?
  5. 5收到法院通知後,是否已指派律師或代理人到庭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現在就該停下來把離職流程重做一遍,別讓二審缺席變成全盤敗訴。

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/資遣流程,帶走文件包 +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,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。
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、第 16 條、第 17 條(資遣事由、預告期與資遣費)

接駁車司機主張月薪 78,000 元、遭雇主於到職約六週後無正當理由解雇,向公司請求工資與資遣相關款項;雇主於第二審未到庭,遭一造辯論駁回上訴。

判決結果雇主敗訴。第二審駁回雇主上訴,原審判給勞工之工資及相關款項維持不變,訴訟費用全由上訴人(雇主)負擔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從判決可推論,雇主在短期內結束一名司機的僱傭關係,卻未能在訴訟中具體證明終止事由與法定要件。司機到職僅一個多月即被資遣,雇主若是以「試用期不適任」或一般經營理由處理,多半未走完勞基法第 11 條的事由認定、預告或資遣費計算流程,也未保留績效紀錄、面談記錄或書面通知。再者,雇主在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等於放棄陳述與舉證機會,法院只能依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事實認定自然偏向勞工版本。對司機這類以月薪計酬的職務,雇主若忽略出勤、薪資結構與終止程序的紙本化,又在訴訟中缺席,幾乎注定全盤敗訴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這個案件提醒雇主:終止勞動契約是一項「程序密集」的法律行為,不是業主一句「不適合」就能完成。即使對方還在試用期,仍須符合勞基法第 11、12 條的法定事由,未達解僱事由則應依資遣程序辦理,並依勞退條例計算資遣費、依就服法通報。其次,一旦進入訴訟,到庭應訴是最基本的攻防動作;缺席不僅放棄舉證機會,更會讓法官把不利推定全數加在雇主身上。對於司機、保全、清潔等高流動職務,HR 應建立標準化的入職、考核與離職 SOP,並把每一次溝通、警告、考核都留下書面或電子紀錄,作為未來舉證的基礎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入職當天即簽署書面勞動契約,明確記載職務、薪資結構、試用期條款與工時制度
  • 2試用期或正式期間如有不適任,須建立績效面談、改善期、書面警告等三段式紀錄
  • 3終止契約前先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檢視法定事由、預告期、資遣費與通報義務
  • 4收到法院通知後一律由代理人到庭應訴,避免一造辯論造成全盤不利
  • 5針對司機等月薪職務,導入電子打卡或行車紀錄,確保工資、工時可被驗證
建議連動檢視試用期管理流程司機與外勤人員的解僱 SOP訴訟到庭與委任律師制度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。 第二審(含追加之訴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主張: (一)上訴人自112年11月28日起受雇於被上訴人公司,擔任接駁 車及環場車司機,每月薪資為78,000元,詎被上訴人於113 年1月10日無正當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5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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