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4-30

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
日期
2024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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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5,7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,089元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由原告 負擔新臺幣53,371元。 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,77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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