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,914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1,09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7,391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, 894元,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7 2,914元、新臺幣51,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 行。 六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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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