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5-02

勞訴字第8號 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42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
日期
2024-05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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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,250元,及其中新臺幣20,623元自民國 112年8月11日起、其中新臺幣6,627元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, 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4,45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,2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42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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