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2-05

勞訴字第76號 給付加班費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
日期
2024-0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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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萬玖佰零壹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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