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8-08

勞訴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
日期
2024-08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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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,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 ,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,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。本 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僱傭關係,然為被告所否認,因之, 兩造之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,即陷於不確定之狀態,而此種 不確定狀態之存在,足使原告是否為被告之受僱人之法律上 地位,產生不安之危險,此不安之危險,原告得以確認判決 除去之。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即有確認利益,應堪認 定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原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廠務工程 師,工作内容為廠務工作,工作地點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0號,每月工資新臺幣(下同)42,000元,被告每月依法 提撥勞工退休金2,5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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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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