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4-03

勞訴字第50號 給付加班費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0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0
日期
2024-04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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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,962元,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6,23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,663元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由原告 負擔新臺幣18,216元。 五、本判決第1項、第2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70, 962元、新臺幣56,2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 。 六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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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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