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4-12

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
日期
2024-04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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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112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,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元,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 貳拾貳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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