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,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。查,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股東會所選代表 被告為訴訟之高春香〔按:原告於起訴時,雖將被告當時之 董事長胡益銘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 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,已改列高春香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,並於狀內敘明本件訴訟均係以高春香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,應已補正,參見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 號卷宗(下稱本院卷)卷二第19頁至第21頁〕;嗣於訴訟進 行中,先變更為被告之臨時管理人陳耀連;嗣陳耀連成為被 告之監察人,又變更為由陳耀連以監察人之身分代表被告, 陳耀連業已先後以被告之臨時管理人、被告之監察人之身分 依法聲明承受訴訟,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2份在卷可按〔參 見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卷宗(下稱本院卷)卷二第41 頁、第331頁〕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 ㈠原告雖自民國74年5月29日起,擔任被告之董事,惟實際上乃 從事勞務,難以與聞公司事務;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引用條文
民法第528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