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,692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,64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。 三、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。 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,537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六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 4,692元、新臺幣3,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 。 七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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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