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1-25

勞訴字第112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
日期
2024-0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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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辛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 庚○○、己○○各如附表一「總計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原告辛○○、 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 4日起、原告甲○○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㈡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」欄所示之金額 至原告辛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。 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○○。 ㈣訴訟費用新臺幣6,970元由被告負擔。 ㈤本判決第1、2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0,852元 4 1,481元、64,173元、27,045元、30,337元、20,060元、23,10 3元、16,139元各為原告辛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 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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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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