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4-18

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0
日期
2024-04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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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924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。 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,889元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其餘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,9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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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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