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。 二、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,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各應給付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,按月提 繳新臺幣2‚40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。 四、訴訟費用新台幣26,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二、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就 第二、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,各以已到期金額總額,為 原告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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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