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潘文倩 訴訟代理人 潘文俐 被 告 陳芊蓁即臺南市私立康泥爾托嬰中心 訴訟代理人 林士勛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查被告以原告曠職3日以上為由,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 法)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,兩造就 渠等間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有所爭執,足致原告在私法上之法 律地位存在不安之危險,而此種不安危險之狀態,客觀上既 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,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之訴部分,有確認利益,先予敘明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主張: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,擔任臺南市私立康 泥爾托嬰中心(下稱康泥爾托嬰中心)托育人員,負責照顧 2歲以下嬰幼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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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