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10-16

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
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
日期
2024-10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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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,1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上訴人之聲請,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上訴人於起訴及上訴主張: (一)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稻鄉春餐飲有 限公司(下稱稻鄉春公司)設於新營之分店(小南排骨新營店) 擔任油炸人員一職,嗣後上訴人被告知是受僱於被上訴人文 鄉餐飲有限公司(下稱文鄉公司)。上訴人於112年1月3日向 店長表示同年1月5日需陪同家人就診,店長稱如此一來上訴 人之假日結合春節變成連休逾5日,向上訴人表示這樣算日 薪制。詎料,店長於112年1月4日下班前,以不能勝任工作 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,並給予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當作 這幾日工資及資遣費。縱上訴人有不能勝任工作,而受被上 訴人資遣之情事,但被上訴人未依法於上訴人到職日投保勞 工保險,亦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,致上訴人縱 非自願離職,亦無法申請失業給付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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