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· 2024-09-26

勞訴字第9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
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7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3條勞基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字號
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7
日期
2024-09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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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60,542元,及其中新臺幣1,3 12,609元自111年8月16日起,其中新臺幣39,950元自113年4 月12日起,其中新臺幣7,983元自113年7月12日起,均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5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,360,54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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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3條勞基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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