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、3項原係請求: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82 ,65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應將34,200元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。」嗣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 民事準備暨追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: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 832,651元,及其中782,6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、及剩餘50,000元自民事準備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應將4 3,200元提繳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。」 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上開規定,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引用條文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