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5-03-26

勞上易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
日期
2025-03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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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上訴駁回。 二、第二審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上訴人負擔。 三、原判決主文第1項應更正為:「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民國112 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間仍存在。」 四、原判決主文第2項應更正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2 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」 五、原判決主文第3項應更正為: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5420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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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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