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10-30

勞上字第3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0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0
日期
2024-10-30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,並依上訴人指派擔任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油 公司)苗栗供氣中心北區廠巡管員工作,兩造間勞動契約未 訂有期限。嗣上訴人於112年4月23日通知被上訴人表示因上 訴人未能取得中油公司後續標案,故上訴人與中油公司間之 契約將於同年月30日屆期,上訴人旋即未指派任何工作予被 上訴人,然亦未終止勞動契約。上訴人除遲延受領被上訴人 所提出之勞務外,復未發給112年5月份、6月份薪資,並於1 12年5月31日逕將被上訴人之勞工保險辦理退保。上訴人上 開積欠薪資、退保行為,顯已損及被上訴人權益,被上訴人 乃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14條第1項第5款、第6款規 定,以112年7月11日民事補正起訴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,並於同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,而生合法終止勞動契 約之效力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