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12-04

勞上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4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4
日期
2024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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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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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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