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10-04

勞上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5
日期
2024-10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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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4萬9,162元本息部分,及該部分 假執行宣告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2 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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