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10-30

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
日期
2024-10-30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命:㈠上訴人給付逾22萬4,640元本息,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宣告;㈡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。 上開廢棄㈠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