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8-06

勞上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準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
日期
2024-08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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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2條勞基準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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