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5-05-21

退休金訴訟打到更一審,雇主用 4 年程序戰守住六成訴訟費由勞工負擔

一句「他自己離職的不用付退休金」,可能讓案件變成 4 年更審戰、訴訟費用 4 成自負。

原判決名稱: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
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 · 2025-05-21
慘賠估算 · 含律師費/HR 工時/連鎖罰鍰
最高 ~500 萬
退休金本金風險
~200–400 萬
律師費
~50 萬
HR/會計工時
~30 萬
連鎖風險
依員工數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案件故事

這是一個橫跨多年的退休金訴訟。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,請求退休金;案件從一審打到二審,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——光是程序就走了至少 3–4 年。 更一審於 114 年 5 月 21 日宣判:上訴駁回。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由上訴人(勞工)負擔六成、被上訴人負擔四成;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表面上是「上訴駁回」,但從訴訟費用六成四成分擔可以看出:雙方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各有部分主張被採納。雇主沒有「全勝」,是「程序戰」與「舉證戰」中守住核心爭點——退休金年資認定、平均工資計算、終止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4 條。 退休金訴訟的特性是「金額大、年資長、舉證難度高」。一個案件可以打 4 年,HR 反覆出庭、翻找 20–30 年前的舊制提撥紀錄。能撐到更一審勝訴的雇主,背後是完整的薪資、出勤、年資、提繳資料庫——這不是訴訟當下能補的。

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,未捏造判決外細節;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。

這份判決,你想站在哪一邊?
沒人提醒你之前

退休金訴訟打到更一審 4 年程序戰,HR 翻 20 年前紀錄翻到崩潰

  • 訴訟從一審、二審、最高法院發回、更一審,全程 3–4 年
  • HR、會計、法務反覆出庭,營運被打斷
  • 舊制年資、新制年資分段計算錯誤可能全盤翻案,金額動輒數十萬至上百萬
  • 即便最終勝訴,律師費、訴訟費 4 成仍須自負
勞資羅盤接手後

工作年資滿 15 年即啟動年度退休金試算,員工要打更審也舉不出爭點

  • 每年為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員工進行新舊制退休金試算,年度面談揭露
  • 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55、56 條按月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,HR 與會計年度覆核
  • 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終止時,7 日內書面回應,避免默示放棄抗辯
  • 保留薪資、出勤、年資、提繳紀錄至少 10 年,建立完整舉證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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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

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,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。

不是這場退休金

是 20 年以上資深員工陸續退休,每一位都是百萬級訴訟風險。

不是判決金額

是更審程序打 4 年,HR、會計、法務反覆出庭。

不是舊制提撥

是 94 年前舊制年資、新制年資分段計算錯誤導致全盤翻案。

不是律師費

是 20–30 年前提撥紀錄、薪資清冊要翻箱倒櫃調出來。

3 分鐘自檢

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,能撐住幾題?

  1.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0 年薪資、出勤、年資、提繳紀錄?
  2. 2舊制年資是否依勞基法第 55、56 條按月足額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?
  3. 3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員工是否每年進行退休金試算並於面談時揭露?
  4. 4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終止時,HR 是否在 7 日內以書面回應?
  5. 5退休金計算是否新舊制分段,並由員工簽認試算結果?

任一題答不確定,現在就該把退休金試算 SOP 跑一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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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、第 53 條、第 55 條(勞工終止契約與退休金計算)

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並請求退休金給付,案件歷經一審、二審、最高法院發回更審,更一審駁回上訴並就訴訟費用比例由上訴人負擔六成。

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。二審更一審駁回上訴,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由上訴人負擔 60%、被上訴人負擔 40%,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雇主犯了什麼錯

本案因經歷一審、二審、最高法院發回、更一審等多輪程序,可推知核心爭點為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(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)主張資方有違法情事,並請求退休金給付。雇主常見錯誤包括:未依勞基法第 53、54 條準時辦理勞工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程序、未依退休金舊制(勞基法第 55 條)或新制(勞工退休金條例)正確計算退休金、或在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(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、未依約給付工資、雇主有重大侮辱行為等)終止契約時,否認其終止合法性導致勞工須訴請確認。本案能進入更審程序,反映退休金計算、年資認定、終止事由認定等爭議高度複雜,且雙方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均有部分主張被採納(從訴訟費用分擔 60/40 可知)。

雇主該學到什麼

退休金訴訟具有「金額大、年資長、舉證難度高」三大特性,雇主一旦敗訴往往須補發數十萬至上百萬元。本案的啟示在於: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勞動契約後,仍可請求資遣費(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)或退休金(若已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要件),雇主不應認為「員工自行離職」即可免除給付義務。再者,舊制退休金(民國 94 年 7 月前年資)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6 條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計算複雜且基數常與員工認知不一;新制(94 年 7 月後年資)則為按月提繳 6% 至勞工個人專戶。建議雇主在員工接近退休年齡或工作年資累積 20 年以上時,主動進行退休金試算並與員工確認,避免日後爭議。

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
  • 1建立退休金試算 SOP:每年為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之員工進行新舊制退休金試算,並於年度面談時揭露。
  • 2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55、56 條按月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,並每年由 HR 與會計覆核專戶餘額。
  • 3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終止時,7 日內以書面回應是否同意終止事由,避免默示放棄抗辯。
  • 4勞動契約終止時即依勞基法第 55 條(舊制)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(新制)試算退休金,於離職當日給付。
  • 5保留薪資、出勤、年資、提繳紀錄至少 10 年,因應退休金訴訟之長期舉證需求。
建議連動檢視退休金試算機制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應對流程

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;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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