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7-10

勞上易字第9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
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
日期
2024-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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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伊等任職於上訴人通霄發電廠,退休前職稱 張派、楊慶昌、盧華永、張應奇為機械裝修員,吳水金、王 寬園、李金宗為裝配技術員,邱明嘉為起重技術員,均已自 附表「退休日期」欄所示日期退休,為上訴人僱用人員,屬 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之勞工。伊等受僱期間除原有職 務外,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,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, 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,自屬工資之一部,應 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。詎上訴人於核發伊等退休金時, 未將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,致短付伊等如附表「應補發金 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爰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(下稱退 休規則)第9條第1款、勞基法第84條之2、第55條第1項、第 3項規定,求為命上訴人給付附表「應補發金額」欄所示金 額及法定遲延利息(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,上訴人聲明 不服,提起上訴)。並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二、上訴人則以:領班加給未列入平均工資並無違反或低於勞基 法所定勞動條件或標準,伊無須補發差額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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