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5-02-19

勞上易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
日期
2025-02-19
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
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麗月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道平律師 被 上訴人 米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恩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劉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並為一部撤回,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(除撤回部分外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3月13日起至其 復職之日止,應於次月5日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2萬5,000 元本息及按月提繳1,512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【下稱勞退專戶】(見原審卷第271頁) 。嗣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後,撤回108年3月13日當日薪資本 息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求(見本院卷第260至261頁),核 屬一部撤回上訴,於法核無不合,此部分即告確定,合先敘 明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

主題分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