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9-25

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
日期
2024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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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6萬4,969元本息,及補 繳38萬6,3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,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,均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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