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11-06

勞上易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5
日期
2024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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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上訴駁回。 二、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「新臺幣49萬 6421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」部分,應減縮為「新臺幣48萬9421元,及自民國 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。 三、第二審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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