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7-03

勞上易字第1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
日期
2024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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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清松 郭義勝 羅錦富 陳慶輝 林弘基 張秋慶 傅學濱 呂新煌 邱村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 被上訴人均係任職於上訴人通霄變電廠之員工,劉清松、郭 義勝、張秋慶、呂新煌為裝配技術員;羅錦富、陳慶輝、邱 村菘為電機裝修員;林弘基為儀器修造員;傅學濱為機械裝 修員,並均已各自如附表「結清日期」欄或「退休日期」欄 所示之日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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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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