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5-02-11

勞上字第44號 撤銷懲處及確認勞動契約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
日期
2025-0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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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,其未表明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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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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