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1-24

勞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540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
日期
2024-0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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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非經他造同意,不得為之,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於原審依 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相關規定,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資遣費、民國110年7月短付薪資、公傷病假 薪資、特休未休工資,共計新臺幣(下同)48萬8,216元本 息,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。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不請求公傷病假薪資6萬3,401元本息部分,並經被上訴人 同意(見本院卷第234頁),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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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54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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