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9-30

勞上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
日期
2024-09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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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薪資超過新臺幣44萬4897元, 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1 12年9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,按月於次月10日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3萬8170元,及分別自上開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;及命上訴人超過提繳新臺幣3萬6500 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,按月提繳新臺幣3 18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 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,均廢棄。 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0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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