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5-21

勞上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8
#薪資結構#資遣#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8
日期
2024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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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一、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,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(除確定部分外),均廢棄。 二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1萬1,299元,及自民國110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其餘上訴駁回。 四、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,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百分之37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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