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判決重點摘錄
一、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,暨訴訟費用( 除確定部分外)之裁判,均廢棄。 二、上開廢棄部分: 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。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3萬7,532元,及各自附表一G 欄編號1至20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 ㈢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,按 月於次月10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元,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5萬741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。 四、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止 ,按月提繳新臺幣3,648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。 五、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。 六、第一審、第二審(含追加之訴)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 由被上訴人負擔78%,餘由上訴人負擔。 七、本判決第二項㈡、第三項所命給付,得假執行。但被上訴人 如依序以新臺幣83萬7,532元、5萬741元,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八、本判決第二項㈢、第四項所命給付,於判決確定前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,得假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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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