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2-21

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
日期
2024-0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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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表明上訴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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