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4-23

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
日期
2024-04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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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,其未表明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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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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