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,是「經常性給付屬工資」。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,只看實際給付情形——一旦被認定屬工資,加班費基數、平均工資、退休金、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。
判決重點摘錄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甘桂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又前開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1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為甲○○,嗣 於變更為魏寶生,經魏寶生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49頁) 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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