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1-31

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2
#加班費#薪資結構#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2
日期
2024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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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,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,均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 柒拾元。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,餘由上訴人負 擔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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