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7-10

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

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
日期
2024-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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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

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張津碩逾新臺幣(下同)23萬4, 324元、給付胡淑莉逾18萬9,797元、王佳萱逾13萬5,424元,與 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為張津碩、胡淑莉、王佳萱提繳逾3萬7,091 元、2萬9,649元、1萬6,107元至勞退專戶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 宣告,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其餘上訴駁回。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95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。

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。完整判決請點右側「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」。

引用條文

勞基法第2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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