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決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· 2024-04-30

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加班費等

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
判決資訊判決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字號
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
日期
2024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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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「回溯 5 年 × 員工人數」的乘積——一個員工提告,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。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不看「公司一直都這樣」。

判決重點摘錄
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人主張:伊於民國82年6月21日起受僱被上訴人公司擔 任品保部門副課長,約定每日工時為8時30分至17時30分, 於109年6月30日離職,伊離職前6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(下 同)6萬20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,出勤紀錄內記 載勞工之出勤時間,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職務,而伊任職期間,依照出勤紀錄所載,確有加班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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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條文

民法第18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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